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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实行
无证排污等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实行,排污单位要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实施,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原始监测记录与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期限均不得少于5年。在违法排污的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比如,对无证排污等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如果排污单位据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将被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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